去年的费用不可用今年的发票报销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了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所以去年的发票必须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您单位取得的该发票计入去年的账中。
上一篇:收到国债利息收入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
下一篇:跨年的费用发票可以做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