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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税种一年内能不能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许可?


来源:萍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19 9:28:39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098号)文件规定,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全文废止了国税发〔1998〕098号文件。即使假定没有废止,该文件也没有禁止再次申请延期缴纳,明确规定“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因此,对于该案例中纳税人的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对于纳税人叠加申请的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变化,及时追缴入库,保证税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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