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项目分别核算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娱乐业企业在提供娱乐项目的同时,还兼营旅店业、饮食业,则属于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娱乐业、饮食业和旅店业的营业额,分别按娱乐业和服务业税率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不同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按娱乐业的税率进行纳税。
娱乐业企业经营歌厅、舞厅、台球、保龄球等不同娱乐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大型购物中心提供购物、餐饮、娱乐、休闲等项目,应分别核算商品销售额和餐饮、娱乐项目的营业额,对商品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餐饮、娱乐项目按各自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若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商品销售额和餐饮、娱乐项目的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或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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