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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对特定区域的过渡优惠政策,选择新办企业的投资地点


来源:漯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22 11:42:26

利用对特定区域的过渡优惠政策,选择新办企业的投资地点

为继续发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特殊作用,新税法对其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即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挟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因此,新办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优惠,或在西部大开发地区成立国家鼓励类的企业,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外,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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