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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的筹划


来源:漯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24 10:53:53

亏损的筹划

按照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合理确定企业的亏损额,显然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能够预测亏损当年后五年内的盈利额可以弥补当年的亏损,那么,能够扩大当年的亏损显然是有利的。这就要求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首先,要推迟收入的确认;其次,要准确核算和增加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额;最后,要尽量增加当期扣除。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将免税收入作为了亏损额的减除项,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都是免税收入,可在计算亏损额前剔除,在亏损筹划时充分利用这一点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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