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误区三: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会“增大”亏损额,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
上一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误区二:小微企业不可以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下一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误区四:未形成“成果”研究开发费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