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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预交税款月末如何申报


来源:漯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4 10:01:4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1、先填写预缴情况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需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

2、在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额",申报时可以抵应纳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述已预缴税款体现在第28行"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本地建筑工程怎样预缴税款需要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如某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是甲地,而项目所在地是乙地,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项目预结算800万元(含税),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然后会机构所在地申报.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

800÷(1+3%)×3%=23.30万元,同时交纳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23.30万元×7%=1.63万元

教育费附加:23.30万元×3%=0.699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23.30万元=0.466万元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800÷(1+11%)×11%=79.28万元,假设进项税额为5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79.28-50=29.28万元,由于在项目所在地已经预交23.30万元,机构所在地应补交增值税:29.28-23.30=5.98万元

机构所在地应交纳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5.98×7%=0.4186万元

教育费附加:5.98×3%=0.1794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5.98×2%=0.11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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