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资产转让需全面考虑企业税负
在以“整体资产转让”进行筹划的过程中,虽然接受资产的企业接受的资产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加大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成本的金额,但是要考虑到转让资产的企业作为投资方依然存在,如果被投资方经营状况良好,分回来的投资收益因不需要补税差,而暂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未分配利润的形式沉淀在企业中,但是当转让资产的企业要注销清算时,其清算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将是一笔不小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对于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间的此类筹划,一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筹划的目的应该是使整个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最低。但是,由于上述“整体资产转让”环节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未减除,只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有所推迟,要到清算时才实现。因此,从企业所得税筹划、减少企业当前的现金流出及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角度出发,如果不考虑土地增值税的因素,原文筹划方案二仍不失为一个好的纳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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