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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变化


来源:漯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1 15:54:43

增值税实施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原来对于视同销售的处理是:按照产品、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结转成本,按照计税价格(或市场售价)核算增值税,不核算收入;新的处理规定是与销售做同样的处理,即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下面举例说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新旧会计核算的差异。

例1,甲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该批产品的成本价为200万元,市场售价为300万元。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旧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2 510 000

贷:库存商品2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000

新准则体系下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3 5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2 000 000

在视同销售行为中,改变前后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并未有实质性的变化,而是收入确认与否的变化。新的准则体系下要对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成本,核算利润,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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