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
1、先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增值税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也就是说如果有正确理由,则不用进项转出,当然,这认定是否为正确理由,有一个税务机关认定的问题.
2、再说企业所得税,要按财产损失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低于成本的差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只有符合规定进行了财产损失申报才可以税前扣除.
上一篇:商品拍卖交易手续费计入什么科目?
下一篇:进价比售价高怎么开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