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发票的三个热点问题 你了解多少呢?


来源:漯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3/30 16:26:55

对于一名会计人来说,与发票打交道简直就是家常便饭,因此,关于发票的实务问题,也是会计人关心的话题之一,本文带来三个发票热点问题,下面随漯河会计培训机构小编快来看看有没有一款正是你需要的!

一、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填写哪些信息?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公司取得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凭据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发票是否可以跨地区开具?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上一篇:CMA证书+实操能力培养+高薪就业推荐

下一篇:改制重组契税政策延续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