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员【问】某企业将一部门车间承包给个人,商定由该个人使用企业的设备、厂房,每月付企业房钱1万元和设备、厂房折旧修理费0.1万元,该车间纳入企业的财政核算,材料购进和产物发卖都经由过程该企业的财政核算,但产物必需先知足企业需求,且经济、法令责任由该个人自豪,由该个人自豪盈亏。请问,该个人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对该个人的所得是否应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漯河恒企会计培训【解答】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划定:“单元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元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酬报纳税人。”是以,应以该承包个酬报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2、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和谈)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必然费用后,企业经营功效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合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因为个人自信盈亏,是以理当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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