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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与投资的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来源:漯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3/31 15:39:07

企业资本主要来自投资,捐赠只是个别情形。投资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也称出资。债权性投资形成的企业经济利益流入与流出一般情况下不产生任何所得税影响,故不作过多说明。下文主要讨论捐赠与权益性投资在税务处理上异同。

我国税法关于捐赠和权益性投资的处理规则

权益性投资有时会造成一定的税收影响,譬如出资人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出资人须就非货币性财产的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税。捐赠是无偿赠予行为。法律主体之间出于感情或其他因素考虑有时会出现赠予现象,但税法对社会上的赠予不是全部予以承认,特别是对向企业的赠予行为,基本是持否定态度,除了企业向符合条件的福利组织作出的捐赠予以承认以外。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是营利法律主体,捐赠的税收规则完全不同于买卖税收规则,如果对捐赠不加以限制,所得税的课税目的便无法实现。

捐赠税务处理主要包括:捐赠方是否确认损失,受赠方是否确认收入,以及如何确认受赠财产之计税基础。我国税法目前对捐赠的税收规则并不明确,个人之间的捐赠,对受赠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企业、个人向企业作的捐赠,爱赠企业须确认所得,受赠财产按确认的所得确认计税基础,赠予方税收上不承认发生了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受赠税务处理作法其实是否定了的捐赠法律事实。

辨析异同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捐赠与出资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如果出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当非货币性财产的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等的情况下,出资方须承受一定的所得税负担,但要将非货币性财产以捐赠的名义转移到企业,出资人便可规避掉以出资形式产生的税收负担。税总2014年29号公告有这样一条规定,即“符合条件的股东向其被投资公司的捐赠视为资本性(资本公积)投入,被投资公司计入资本公积,无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条款其实就是应前述纳税人需而产生的。这一规定使用了“捐赠”这一用语,其实是极不合适的,因为捐赠的本意是无偿赠予。按这一规定所描述的情形,股东捐赠财产的价值进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企业资本组成部分。这种情形下其实不是真实的捐赠,究其实质还是权益性投资。

真实捐赠之税务处理

真实的捐赠就应该是无偿赠予,赠予方对捐赠之财产不要求偿还,也不要求任何回报。在税法理论上,对于向企业作出的捐赠,税务处理的一般作法是受赠企业将捐赠财产的计税基础直接记为零,受赠企业也不需要确认受财财产所得。在美国税法中,向企业作出的捐赠分为股东向企业作出的捐赠和非股东向企业作出的捐赠。股东向企业作出的捐赠实例如企业原始股东为挽救企业生存而作出的捐赠,非股东向企业作出的捐赠主要指地方政府为吸引企业在本地区投资、或者为鼓励公益事业类企业发展而而作出的捐赠。后者在我国税法上体现为政府补助,但我国对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与美国对非股东向企业作出的捐赠之税务处理有显著区别。有兴趣的网友可以仔细思考一下我们两国在捐赠这一问题上的税务处理异同,看何种处理办法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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