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采用各种考核制度奖金,来促进员工积极性,那么最近也有同学问到了:“我公司采取季度考核的办法,在季度结束后发放前一季度奖金。请问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的一次取得数月奖金的计算方法(即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
显然这位同学的理解是以前的相关规定,从2005年起不能再按这个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取得奖金,企业会计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上:奖金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借:管理费用-**奖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
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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