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在"取得不动产"来源的表述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与财税〔2016〕36号相比,删除了"自建"一说;而且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通篇未提"自建"一说,笔者认为总局不是漏落,而是自我纠偏.
"建筑公司自建自用房产"这一经济行为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应该是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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