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来源:漯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2 18:21:05

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漯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http://378.qxqyw.com


上一篇: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下一篇: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