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一般无固定格式,由增加人根据需要而定,其基本内容包括:
(1)三方当事人
保函中应当列明委托人、受益人和增加人的完整名称和详细地址,其中增加人的地址尤为重要,因为保函通常是受开立地的法律约束的。由于各国法律差别很大,许多的受益人只接受本国银行或其他机构开立的保函,因而许多外国的委托人只能通过本国银行请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或其他机构开立保函。
(2)交易内容
保函中必须明确规定为交易双方的哪一项交易提供扣保。在交易双方的义务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的情况下,保函应列明合同号、合同签订日期、签约双方的名称等。
(3)担保责任
保函的主体是保函中增加人向受益人所承担责任的条款。其中主要的就是担保金额。担保金额是增加人责任限度,它通常就是受益人的索偿金额。担保金额不一定是具体的金额,也可以是交易金额或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除非保函中有明确规定,担保金额不因义务的部分履行而减少。
(4)保函的有效期限
保函一般都规定一个明确的有效期限。除非保函中有特别说明,保函的有效期指收到受益人索偿文件的后期限。有效期限一过,增加人的责任便解除了。
(5)保函终止到期日
保函应明确规定其终止的有效的日期。如增加人在终止到期日以前未接到受益人的索偿文件,则保函自动失效,如发生素偿,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已得到充分满足丽索偿了结时,保函即告终止。保函终止后受益人应将保函退还给增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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