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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劳务报酬税务筹划策略


来源:平顶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1/22 13:13:23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税务筹划策略

(一)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下时,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可以降低教师税赋。

[例7]徐老师在外进修期间每月从学校取得基本工资800元。另外,徐老师平时在某公司从事设计图纸工作,每月设计费收入2500元。如果徐老师与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应分开征税。此时,学校工资所得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而设计费收入应纳税额为340[(2500-800)×20%]元。如果徐老师与公司签订长期合同,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而将学校的800元收入作为劳务报酬核算,因未超过800元免征额,不用纳税,由公司支付的2500元按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65[(2500-1600)×10%-25]元。该案例中,如果徐老师与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275(340-65)元,全年可节省税收3300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分摊筹划。一般来说,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集中发放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教师取得劳务报酬时可以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均衡分摊收入等筹划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区间内发放。

[例8]周教授为某高校兼职教授,每学期4个月中每周到该校授课一次,每次酬金2000元。若该校一次性支付周教授32000元酬金,则其应纳税额为5680[32000×(1-20%)×30%-2000]元;若与该校商定,酬金按月支付,则周教授每月应纳税额为1280[8000×(1-20%)×20%]元;4个月周教授共计纳税5120(1280×4)元,应避免了一次取得酬金而适用高税率,筹划后可节税560元。

(三)合理设计劳务合同筹划。纳税人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不仅要注意其法律含义,还要考虑税收因素,通过巧妙地设计劳务合同,可以使企业和教师双方共赢。

[例9]朱教授为外资企业做培训,按照原合同规定,企业支付劳务报酬50000元,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等10000元朱教授自理。依税法规定,朱教授应纳税额10000[50000×(1-20%)×30%-2000]元,实际只获得30000元净收入。若进行筹划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修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40000元,往返机票、食宿费全部由甲方负责”则朱教授只需就40000元收入纳税,应纳税额7600[40000×(1-20%)×30%-2000]元,税后可得32400元,筹划后节税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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