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兼并重组税收政策,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重组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在企业吸收合并或存续分立中,合并或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或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