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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免征和抵减税额进项转出分录怎么做


来源:平顶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2/24 10:31:04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第三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本通知第一条列明的税率(简称退税率,下同)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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