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抵扣方式为: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2016年5月1日,您单位购入一幢办公楼,取得进项税额110万元,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第13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
上一篇:低于成本销售软件的核算是怎样的?
下一篇:从客户那收回承兑可以不入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