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向关联方收取的利息费用需缴纳增值税的,开发票;不缴纳增值税的,不需开具发票。
2.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收取利息的个人需要配合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承担相应的税费。
3. 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通常予以认可,各子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而对结算中心开具的收据,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应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统借统还”不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据,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代开利息收入的发票,使用收据即可税前扣除。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均应取得利息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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