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收入的处理
1.清楚收入的金额和来源
(1)确定收款金额。如为现金收入,应考虑库存限额的要求;
(2)明确付款人。出纳人员应当明确收款人的全称和有关情况,对于收到的背书支票或其他代为付款的情况,应由经办人加以注明;
(3)收到销售或劳务性质的收入。出纳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的销售(或劳务)合同确定收款额是否按协议执行,并对预收账款、当期实现的收入和收回以前欠款分别进行处理,保持帐实一致;
(4)收回代付、代垫及其他应收款。出纳人员应当根据账务记录确定其收款额是否相符,具体包括单位为职工代付的水电费、房租、保险金、个人所得遂,职工的个人借款和差旅费借款,单位交纳的押金等。
2.清点收入
(1)现金清点。现金收入应与经办人当面点清,在清点过程中出纳人员发现短缺、钞等特殊问题,应由经办人负责;
(2)银行核实。银行结算收入应由出纳人员与银行相核对,如为电话询问或电话银行查询的,只能作为参考,在取得银行有关的收款凭证后,方可正式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3)清点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内部使用的收据。如收入金额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有关,便于资金的安排调度,手续完毕后,在有关收款依据上加盖“收讫”章。如清点核对并开出单据后,再发现现金短缺或假钞,应由出纳人员负责;
(4)收入退回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收入退回的,如支票印鉴不清,收款单位账号错误等,应由出纳人员及时联系有关经办人或对方单位,重新办理收款。
二、资金支出的处理
明确资金支出的金额和用途。
1.明确收款人。出纳员必须严格按合同、发票或有关依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进行付款,对于代为收款的,应当出具收款人的证明材料并与原收款人核实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2.明确付款用途。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付款应当坚决给予抵制,并向上级汇报,行使出纳员的工作权力,用途不明的,出纳员可以拒付;
3.付款审批。
(1)有关证明人的签章。经办人的付款用途中,涉及实物的,应当由仓库保管员或实物负责人签收;涉及差旅费、招待费等,应当有证明人或知情人加以证明;
(2)有关的签字。收款人持证明手续完备的付款单据,报有关审阅并签字,同意支付;
(3)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收款人持内容完备的付款单证、报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办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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