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怎么处理才能入账抵扣?
答: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据联次不同需要做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可以分为一下三种情况:1、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2、纳税人丢失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3、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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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专用章知识点是什么?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也就是说,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上不带企业发票专用章属于正常情况,不影响使用哦。
三: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扣除标准:(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二)除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四:继承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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