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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本运行机制内容


来源:平顶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4/1 11:34:21

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的机构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4条则明确规定“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设立”。

2、我国对基金发起人资格的要求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每个基金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2)每个基金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须有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各种组织机构,有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管理制度。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4)有明确可行的基金发起计划。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遵守上述第(3)(4)(5)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

②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

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发起人的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发起人之间订立协议

(2)起草基金契约

(3)撰写招募说明书

(4)取得订立的托管协议

(5)准备财务报告和取得法律意见书

(6)拟订基金募集方案

(7)提出设立基金申请

4、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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