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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对于其所效力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有哪些


来源:平顶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4/1 14:57:22

人们常说天圆地方,无法而不成形。所以对于会计而言,我国对于以调整各种经济关系为对象从而进行处理的会计事物所需遵循的法律规范称为会计法。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其调整对象、社会功能所决定。一般而言,包括三方面的涵义:

第一、《会计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

《会计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习惯应理解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中国投资企业,以所在国的法律为依据设立,属于所在国法人,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但是,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

第二,《会计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对《会计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应理解为:从1985年5月1日起,1985年1月21日发布的《会计法》发生法律效力。从1993年12月29日起,《会计法》修订后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规定前的规定效力终止。从2000年7月1日起,1999年10月31日经修订发布的《会计法》发生法律效力,修订前的《会计法》效力终止。修订后的《会计法》对200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会计行为,没有追溯力。

第三,《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

《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与会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根据《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法》适用两类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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