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发的通俗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损失的,理当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全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该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实,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庖代),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出,经收取必然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顶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
同时,依据《单据法》第15条第3款划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平易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让渡的单子的待票人在单子被盗、遗失或灭失机,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下层人平易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首要内容,并声名票据丧失的气象,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按照划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因为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采办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提防。若是丧失的支票跨越有用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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