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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子公司远期外汇业务可筹划


来源: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18 11:22:42

国外子公司远期外汇业务可筹划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各国国内市场都成为国际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我国正式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国际化将大大加速。企业的跨国业务开始蓬勃发展,在某国生产原材料,在另一国加工,在第三国销售已不再困难。跨国公司业务的扩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外币业务。由于各国货币不统一,货币的含金量千差万别,货币间的兑换需要特别的价格体系——汇率来表示。汇率是用一国货币来表示另一国货币的价值。各国经济的跌宕起伏,必然会引起汇率的千变万化。

在国际上,按外币买卖成交后的交割日期不同,汇率可划分为远期汇率和即期汇率。远期汇率的产生主要是源于不同货币间存在的利率差别。在进行外汇交易的过程中,掌握各种国际性汇率的特点,提高汇率的预测水平,关注汇率变动的信息,选择良好而坚挺的外汇,并辅之以有效的套期保值,是防止汇率变动损失的一种较为有效的办法。

根据购销交易发生的期汇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同,可以将外币套期保值分为两类:一是外币套期保值。外币交易套期保值是指在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品交易完成时(货款未收),为避免结算日汇率变动可能发生的外汇风险,向银行买进或卖出与货款等额的远期外汇的业务活动。二是外币约定套期保值。在外币约定套期保值中只是商品购销合同的签订,真实交易则在合同约定日期发生并以外币结算货款。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外汇风险,在签约时就相应的交易向银行买进或卖出远期外汇进行套期保值。

由于这两种套期保值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不同,特别是对损益的处理不同,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外币交易套期保值,由于商品交易和套期保值业务同期发生,在业务发生时,不仅要将相应的交易额按当日市场汇率折算确认销量收入,还要同时确认期汇套期保值业务中的应收期汇合同款的折算额,并将差额记入“递延升水”或“递延贴水”(递延升水和递延贴水是资产负债类账户,不影响损益)。在月末将本年度应负担的损失或收益摊销记入损益科目“贴水费用”或“升水费用”(这两个账户期末结转本年利润,影响损益)。在购销交易中如做卖方,即在未来一定时日后收到一定数量的销货款,在购销业务发生的同时,做一笔期货交易,约定在未来一定时日按期汇合同约定的汇率卖出所得的外币。由于套期保值的影响,对此交易者来讲,其应收外汇账款和应付期汇合同款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恰好可以相互抵消。对损益的影响额就只有签订期汇合同时,期汇合同中的远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差额。反之亦然。

外币约定套期保值,商品交易合同虽然已签订,但真实交易并没有发生,根据收入确认原则,购销承诺不能确认为交易的实现。所以在当期只确认期汇合同产生的折算差额,并将此差额记入“递延升水”或“递延贴水”,不进行摊销。如交易者为期货交易的买方(即在购销合约中为卖方),期末由于汇率变动的影响,期汇合同业务中的应付期汇合同业务中的应付期汇合同款所产生的汇兑损益记入“递延汇兑损益”(此账户为资产负债类科目)。在期汇合同到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先按交易时的汇率确认销售收入,然后确认期汇合同由于汇率变动产生的损益,最后将整个套期保值业务中产生的所有损益都结转至销售收入账户中。最终调整后的销售收入本币额就等于外币交易额按期汇合同所定远期汇率折算的数额。如为期货交易的卖方,则以应收期汇合同款承受汇率变动的风险。在交易真实发生时调整其商品销售成本账户,使商品销售成本的本币额等于外币交易额按期汇合同所定的远期汇率折算的数额。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外币套期保值业务中由于商品交易的发生时间不同,对损益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有所差别。如果套期保值业务跨越了企业的纳税期限,必然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例:某企业的日本子公司在1998年12月1日联系到一笔销售业务,价值1000万美元。此子公司既可以在当期进行实务交易,也可以在60日后交割。当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110日元。此子公司根据其对日本经济形势的了解和对未来的汇率变动的预测,在签订的期汇合同中设定远期汇率为1美元:109日元。1998年12月31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109.5日元,期汇合同到期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108日元。

如果企业决定在当期实现销售收入,采用外币交易套期保值产生的收益计算如下:

1998年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收益的计算:

按当日的市场汇率确认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美元×110=110000万日元;

期汇合同签订时发生递延贴水损失为1000万美元×(110—109)=1000万日元;

当期记入贴水费用的摊销额为1000万日元÷2=500万日元;

总收益为110000万日元—500万日元=109500万日元;

1999年此业务的收益损失额为剩余摊销额500万日元。

如果企业不在当期实现此销售收入,采用外币约定套期保值所产生的收益计算如下:

1998年,由于不能确认销售实现,期汇合同所产生的损益暂记入资产负债类账户“递延贴水”,当年的收益额为0.

1999年交易实际发生最终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美元×109=109000万日元。

由此可见,不同的套期保值方式其收益实现的时间也不同,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1998年正是此日本子公司的减免年份,则应采用外币交易套期保值增加当期收益。如果此公司通过某种改进,在1999年可以享受到日本的优惠条款,则应采用外币约定套期保值,在1998年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同时售出期汇合同,1999年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即保住了销售业务,也享受到了东道国的优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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