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判定外国人是否应在缴纳个税?
一、根据《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令第四十八号)
第 一条规定
“在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令第600号)
第二条规定
“税法第 一条第 一款所说的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规定
“税法第 一条第 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规定
“税法第 一条第 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境内,均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规定
“ 在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
“在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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