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1、资产损失必须与生产经营相关。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根据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则,企业违法经营发生的损失,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2、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的两种形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具体申报时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正常发生的损失纳入清单申报,属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包括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纳入专项申报。若对某项具体损失,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的,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
3、资产损失上报与备案的要求。属于清单申报的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综上所述,资产减值损失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资产减值准备是财务上根据谨慎性原则,在期末对资产与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后,进行的会计估计,所以,没有实际发生时资产处置(比如出售)就没有发生估计的实际资产减值,所以,当然就不能在税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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