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是的,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上一篇:顺流交易为什么要抵减收益?
下一篇: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