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 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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