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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来源: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8 16:4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但是要注意,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并不一定就要确认收入,视同销售和确认收入不是完全的等同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上述(4)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2.上述(7)用于集体福利时,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员工福利分为社会保险福利和用人单位集体福利,社会保险福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集体福利包括:经济性福利(住房性福利、交通性福利、伙食性福利、教育培训性福利、医疗保健性福利、有薪节假、文化旅游性福利、金融性福利、其他生活性福利、津贴和补贴)和非经济性福利(咨询性服务、保护性服务、工作环境保护)]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3.上述(8)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除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他5种情况和(7)中用于个人消费时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另外(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作购进商品处理,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汇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同时做会计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2)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的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的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协议价格)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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