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以自产产品发福利是否视同销售?


来源: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14 18:38:10

问:单位在节日给职工发放福利,分别以自产产品、外购产品、购物券等形式发放,是否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计提增值税?

答:贵公司在节日为员工发放不同形式的福利,应按规定做不同的税务处理:

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的,不需做增值税处理。

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http://380.qxqyw.com


上一篇: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核算

下一篇:免费提供零配件要视同销售缴税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