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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中包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来源: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18 20:27:0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贷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在税法上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运费一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由于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同,可以细分为销售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收取的运费、销售增值税低税率货物收取的运费、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收取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收取的运费。

当销售方混合销售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的货物时,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17%)×17%;销售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货物时,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13%)×13%;销售适用简易办法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已使用固定资产时,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4%)×4%÷2;销售免税货物收取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运费不用缴纳增值税,即运费的销项税额为零。购买方有关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同二、(一)代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例3: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并负责运输,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收取货物价款(不舍税)300000元,运费1170元,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甲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运费应当与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甲企业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35217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301000元[300000+1170÷(1+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170元{[300000+1170÷(1+17%)]×17%}.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运费时,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301088.1元[300000+1170×(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81.9元(300000×17%+1170×7%),贷记银行存款352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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