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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来源: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20 10:36:24

(一)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经购销双方约定由销售方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达购买方,同时先由销售方垫付运费,货物运达购买方后,购买方再归还销售方垫付的运费,对销售方而言称为代垫运费。代垫运费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纳税人(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由于销售方只是代垫运费,无论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多少,都不征收增值税,但代垫的装卸费等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方代垫运费时,应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存款;收到购买方支付的运费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购买方支付运费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运费的7%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余金额作为采购物资的成本。

例1: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输,运输发票开具给购买方乙,甲企业在向运输单位代垫运费后,收取货物款项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运费1170元(包括运费金额和建设基金,下同),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甲企业向运输单位代垫运费时,借记应收账款1170元,贷记银行存款1170元;收到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1170元,贷记应收账款1170元。乙企业收到运输发票并支付运费时,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1088.1元(1170-81.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9无(1170×7%),贷记银行、存款1170元。

(二)不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代垫运费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如果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向运输单位支付的运费可以按照运费的7%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销售方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收取的运费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算销售额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作为收入处理。由于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同,可细分为销售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收取的运费、销售增值税低税率货物收取的运费、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收取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收取的运费。

当销售方销售货物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费并取得运输发票时,按照运费的7%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销售方销售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的货物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17%)×17%;销售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货物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13%)×13%;销售适用简易办法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已使用固定资产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4%)×4%÷2;销售免税货物收取的运费不用缴纳增值税,即运费的销项税额为零。购买方有关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同二、(一)代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例2: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输,在向运输单位支付1170元的运费后,运输单位将运输发票开给甲企业,甲企业除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物价款外,还开具1170元的普通发票给乙企业,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甲企业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费时,借记销售费用1088.1元(1170-81.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9元(1170×7%),贷记银行存款1170元;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1170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1000元(1170-17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元[1170÷(1+17%)×17%].购买方有关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同例1代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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