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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单位收取的旅客车票款项时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来源: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26 14:47:12

为外单位收取的旅客车票款项时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为外单位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服务,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为外单位提供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等服务,按收取旅客车票金额扣除支付外单位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具体计算如下:客运服务费的含税销售额=售票收入×10%(一般按售票收入的6%-10%计算),销项税额=售票收入×10%÷(1+6%)×6%;承运方客运收入(含税价)=售票收入×90%.账务处理:借:库存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服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承运单位的含税客运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为外单位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等服务的适用税率为6%,而承运方如采用一般计算税办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11%,增值税抵扣就抵扣多了;如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则又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无法抵扣,不适用增值税环环相扣的理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也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兼顾历史习惯,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客运站开具的代售车票直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客运服务费,另一部分为承运方运费收入。与此同时,为了直观监控运费结算情况,在账务处理上就要求将承运方的运费记入客运站的销售账户,待承运方开具发票就冲红销售。

例2:乙客运站为丙客运公司提供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业务,向旅客收取车票款项1060000元,并通过银行将954000元(按车票款的90%计算)的客运费汇给丙客运公司,并收到丙客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旅客运费,剩下的106000元作为客运场站服务费入账。账务处理:1、乙客运站向旅客收取车票款项时,借:库存现金1060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元(106000÷(1+6%))、主营业务收入(丙客运公司)954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元(100000元×6%)。2、收到丙客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冲减销售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丙客运公司)954000元,贷:银行存款9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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