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企业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的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企业应于金银首饰移送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2)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销货费用”科目(外商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借记“经营费用”科目(其他商品流通企业)、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旅游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3)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借记“应付工资”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举办卡拉OK大奖赛,并将本企业经营的金银首饰一批作为奖品发放给获奖者,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30 000元,当月同类金银首饰的零售价为40 950元。
则该企业消费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40 950/(1+17%)×5% =1750(元)
应纳增值税=30 000×17%=5 1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36 85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 100
——应交消费税 1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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