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请劳务公司放置工程施工人员,并由劳务公司代为发下班资。该公司把人员工资连同给劳务公司的劳务酬报,一路打入劳务公司的账户。请问,劳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应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项划定,劳务公司接管用工单元的委托,为其放置劳动力,凡用工单元将其应支出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搜罗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踪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打点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元收取的全数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打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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