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则属于136号文所说的“平销返利”,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但是,“平销返利”在会计上如何处理,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平销返利”实质上是货物供应方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因此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当然,“平销返利”形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1.商业企业收到现金返利
例3:承例1,假设甲企业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企业结算返利,甲企业收到2万元的现金返利,应转出进项税额:20000÷1.17×17%=2906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20000-2906=17094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2.商业企业收到实物返利,又应视供货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不同处理:
(1)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4:假设上例中乙企业以一批商品返利,该商品含税公允价值2万元,同时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2)供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例5:假设上例中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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