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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来源: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4/6 13:21:26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越来越近,你开始学习了吗?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尽早步入学习正轨、提高备考效率,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请考生认真查看。

会计档案的具体范围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其他辅助账簿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提示】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账

1.会计账簿的种类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账簿包括:

①总账(总分类账

②明细账(明细分类账)

③日记账(序时账簿)

④其他辅助性账簿(备查账簿)。

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2.关于登记各类会计资料的依据

(1)记账凭证必须是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来编制。

(2)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

(3)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

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受理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②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2.关于记账凭证的填制

①除“结账、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②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考生如想要在考试中取得一个好成绩,前提必须要对考试知识点都记牢固,趁考试还没有来临之前,考生一定要好好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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