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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重组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新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28 10:36:21

我国资产重组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分析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规定,适用特殊性重组税收待遇,除了有股权比例和股权支付比例限制外,还增加了三项反避税条款,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其二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其三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这三个反避税条款大大增加了以上税务筹划方法的风险性,特别是第一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原则,有时也称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执行也存在争议,也就是不能纯粹为了避税而进行股权重组,否则税务机关都有权按照这一条款否认筹划的合法性,这样就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商业目的由谁来认定,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如果出现争议,最终由谁裁定?在实行普通法体系的国家里,法律传统确认交易形式的重要性,即一项交易如果法律形式是合法的,那么就是合法的,当然也会有条款对特定交易的法律形式滥用作出限制;而在欧洲大陆法律中强调形式滥用,法律观念认为,对于所有交易都需要有一个可以按受的商业目的。因此,交易的实质比其形式更重要。相应地,若实质是纯粹的避税动机,则就不管这种交易的形式是否合法。因此,我国属于成文法体系,所以我国反避税中采用的防止滥用形式条款,这对有避税动机而形式合法税收筹划方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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