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筹划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按现行税法规定,对纳税人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取到的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收入,经销商之间可采取互相为对方购车人提供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从而两个或多个经销商对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收入,从缴纳增值税转向缴纳营业税,因增值税按服务收入÷(1+17%)×17%税率征收,而营业税按服务收入×5%征收,从而达到少缴流转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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