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购进或储存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短少商品10万元(无税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决。经查明,该批商品为仓库保管员保管不善丢失。责成仓库保管员赔偿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非常损失9.7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待转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1.7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2)收回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2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
(3)处理非常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9.7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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