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根据情况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所有。所谓“没收”,乃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行为之一。在政府采购投标中,显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以投标保证金不能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所“没收”。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明确对于收取违约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加强财政监督,防止形成帐外资金、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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