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东是自然人,需支付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向股东(自然人)借款,如果有约定利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应关注借款和投入资本的比例。假如双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不受比例的限制。
股东(自然人)借款约定利息的,在向股东支付利息时,应向当地的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城建税等。同时,公司应按照支付利息金额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将所开具的发票作为记账众多原创原始凭证。
二、 股东是自然人,无需支付利息的税务空间处理
如果和股东没有约定利息,则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征税范围简单归纳为: 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劳务。但是,没有利息迅速腾达的资金借用仍存在关联方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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