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允许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与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的限定条件。
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 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 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 的差额。
这时,作为借款的会计主体是企业,并且对于借款的利息水平要限定在不超 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范围之内。
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 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必须予以资本化。
就是说不能在当期所得税前直接扣除,要构成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的一部分。对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 费用,可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 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既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对于属于资本的利息是不得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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