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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货物不同用途的增值税涉税处理


来源:新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16 17:07:03

某生产企业当月将购入的价值为50000元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已抵扣。将购入的价值为30000元的材料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增值税率为17%,材料的成本利润率为10%)。那么,企业此项业务应如何做涉税处理呢?

【业务解析】

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应当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外购货物用于利润分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材料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来核算。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58500

贷: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

借:应付股利 3861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1+10%)] 3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10

新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http://381.qxqy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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