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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有关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来源:新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20 10:37:03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4:甲生产企业主营货物销售,兼营运输劳务,甲企业为乙工业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单独收取运费,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收取乙企业运费5850元,开具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甲企业销售货物外兼营运输劳务收取运费的行为属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5850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5850元;核算运费应纳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175.5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75.5元(5850×3%)。如果未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2340元,其余运费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3510元(5850-2340)。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5850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5510元[3510+2340÷(1+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元[2340÷(1+17%)×17%];核算运费应纳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度附加105.3元,贷记应交税费——应变营业税105.3元(3510×3%)。企业因未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多缴纳税款269.8元[(340+105.3)-175.5],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运费时,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5440.5元(5850-409.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9.5元(5850×7%),贷记银行存款5850元。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家承担,因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必须将之前已计入该货物采购成本的运费(这里指购进货物取得合法运输发票时已按照7%计算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和已计入进项税额的运费转出,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的运费÷(1-7%)×7%。

例5:甲企业上月购入原材料一批,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价款20930元(其中930元为购进时计入成本的运费),本月因管理不善致使该货物全部毁损,本月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为3470元[20000×17%+930÷(1-7%)×7%].甲企业结转毁损材料的损失时,借记待处产损溢24400元,贷记原材料2093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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