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因此,乙方销售自产材料(设备),如销售铝合金门窗等,同时负责安装的,应就铝合金门窗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
例1,乙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包甲公司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总价款722万元(含税),其中自产铝合金门窗款702万元,安装款20万元。乙方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 722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合金门窗
600
主营业务收入——安装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计提营业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6。
甲方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 722
贷:应付账款 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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